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中央企业增效升级,听取监事会对央企监督检查情况汇报;确定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措施,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和《中医药法(草案)》。
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草案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强化政策支持,规定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会议决定,将上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中国政府网)
国家中医药局第一时间对《中医药法》立法情况进行解读,以下为解读全文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与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医药作为卫生、经济、科技、文化、生态资源的作用不断彰显,人民群众越来越信任和选择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人才培养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重大疾病防治、预防保健服务和基层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力度加大,人才队伍的规模素质逐步提高。中药保护与发展得到加强,中药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民族医药事业持续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中医药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从服务需求来看,服务资源总量、服务体系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从发展现状来看,中医医院的特色优势发挥不够、服务能力还待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乏人乏术并存,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等继承不足、创新不够,缺少新的突破。三是从制度建设来看,现行的一些政策法规与中医药特点规律不相适应,较大程度影响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充分发挥。四是从组织保障来看,中医药治理体系与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管理职能分散分割,中医中药脱节,监管力量薄弱,特别是省级以下治理体系不健全,“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五是从国际地位来看,我国的传统医药大国地位正受到韩国、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及欧美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挑战,中医药产业总体上培育不够,国际传统医药在标准等领域主导权的激烈争夺对我国形成倒逼。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斯里兰卡、韩国等54个国家已有传统医学的专门法律,对我国形成倒逼机制。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作为国粹没有法律作保障,社会上歧视中医药、否定中医药、取消中医药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有风吹草动就容易引起波澜,这极大地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甚至还会使中医药事业出现一些低潮。目前,中医药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缺乏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这是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国粹要有国法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制定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服务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保护中医药继承、推进中医药创新、发挥好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促进中医药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发挥好中医药的五种资源优势,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探索用“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是传统医药大国,中医药已传播到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传统医药的发展中始终保持领先的地位。制定《中医药法》,对于应对国际社会发展传统医药的“倒逼机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引领世界传统医学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今年又将《中医药法》列入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中央领导同志对中医药法治建设也非常关心,2014年10月30日,刘延东副总理在与国医大师代表座谈时,专门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相关立法进程,不断完善中医药法制体系,提高中医药管理的法制化水平。这对中医药立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确立了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为中医药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中医药条例》以及一系列与中医药有关的医药卫生法律法规相继实施,为中医药法的制定也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各地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出台了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为中医药法的制定提供了许多有益经验。此外,国外传统医药立法,也提供了大量可借鉴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充分肯定了中医药的科学文化价值、历史贡献、现实地位和重要作用,进一步重申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明确提出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还相继颁布了《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专项规划,为中医药立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依据。
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速推进,中医药事业得到前所未有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中医药服务的活力显著增强,对一些长期影响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的探索和解决有了明显改观,同时也对加快中医药立法提出更大的期望。
全社会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十分关注和支持中医药法制建设,历届两会上,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中医药立法,特别是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医改方向和精神的进一步明确,要求尽快出台中医药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中医药行业对制定出台中医药法更是翘首以盼。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对中医药知识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前所未有,巩固和扩大了中医药发展的群众基础,也对中医药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提出新的要求,社会上对加快出台中医药法非常关注。
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中医药领域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行业实现依法治理的重要依据。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至今仍在为维护民众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中医药法》,必须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注重体制机制创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医药自身特点,保持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并注意做好与医药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在立法的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的作用。二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注重制度创新,力求有所突破。三是立足中医药服务,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四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五是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在中医药的管理上,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本法不再重复规定,仅对其中不适应中医药特点的和发展需要的制度作适当调整。六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中医药发展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人才培养、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
中医药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作用,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的问题。二是加强中医药传承、鼓励中医药创新,解决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以及中医药人才匮乏的问题。三是加强中药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解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问题。四是加强中医药发展的投入,强化政府责任,解决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的问题。
|